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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29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2]2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无锡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29

颁发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233号

2012年10月29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376号)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安全监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菜流通监管体系,提升全市肉类蔬菜流通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确保肉菜产品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原则。
  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二)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原则。
  按照商务部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流程的“五统一”的要求,统一规划,实行市、市(县)区、企业三级管理。
  (三)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原则。
  加大标准实施力度,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执行进货查验,强化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做到无法追溯来源的产品不允许上市,上市的都可以追溯。

  第二章 体系的构成、主体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为市级肉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第二层次为市(县)、区级肉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第三个层次是由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组成的流通节点子系统,包括屠宰场流通节点子系统、批发市场流通节点子系统、农贸市场流通节点子系统、超市大卖场流通节点子系统、肉品配送流通节子系统、团体消费单位流通节点子系统等六个流通节点子系统。

  第五条 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企业是肉菜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营维护主体。

  第六条 管理体制
  市商务局作为市政府管理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各市(县)、区,各流通节点进行考核及绩效管理。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所辖范围内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组织推进、监督管理,保证正常运营。
  各流通节点企业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向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和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并负责各自体系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市场或企业内的各类租赁经营户由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企业负责管理。

  第三章 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七条 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由市商务局、各市(县)、区、各流通节点企业根据统一规划、分级承担、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建设。
  (一)市商务局牵头,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的要求,并征集部门、专家、流通节点企业等的意见,确定无锡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总体设计方案。三年内组织分步实施。
  (二)市商务局根据总体设计方案制定公开招标方案,实行集中招标,企业分别购置。
  (三)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监理单位对项目全程进行监理。
  (四)各市(县)、区根据企业的申请组织辖区内流通节点企业进行项目建设。
  (五)市商务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加入体系运行。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市级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总体运行管理,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监督和协调区级平台和流通节点的运行。
  (二)负责市级管理平台及辅助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保证与部省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
  (三)负责肉菜追溯信息的对外公布公示,公众可通过网站、查询机、短信等媒介进行查询。
  (四)负责对区级平台和流通节点进行考核实施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区级肉菜流通追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市(县)、区级平台建设
  (二)负责区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辖区对各流通节点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条 流通节点企业负责各自节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流通节点所有肉类、蔬菜经营户的登记备案工作以及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的发放、变更等工作;
  (二)负责本流通节点追溯体系项目的建设工作;
  (三)节点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经营户的监管,遵守系统操作规程,严格经营户肉类、蔬菜进场查验、质量检测工作及开机刷卡销售行为,保证节点溯源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四)负责本流通节点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率,保证溯源系统信息的畅通;
  (五)负责本流通节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宣传工作,提高经营户及消费者对肉菜食品安全的思想认识,共同推进全民安全消费的理念。

  第十一条 肉菜的溯源信息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公布的介质为流通节点企业溯源查询机、手机短信、网站等,市民可凭追溯码在现场查询、手机查询和网站查询溯源信息。

  第十二条 无锡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运行原始数据由市商务局负责统一管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领导小组同意,各管理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各流通节点运行的原始数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流通点企业负责企业自身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企业发生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营维护支出,由企业承担。
  市(县)、区级管理平台的建设及运营维护支出由市(县)、区承担。
  市级管理平台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政府按照企业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一)对市区企业首次发生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发生的设备购置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的补贴;但未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和规定期限要求申请建设或建成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的,其发生的设施购置支出均由企业自行承担,已经补贴的,由市商务局负责收回。
  (二)对市区企业以后年度发生的设备更新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补贴;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由人为因素导致设施损坏或未到使用年限提前发生的设备更新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上述补贴办法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肉菜追溯体系建设进行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市承担。锡山、惠山、滨湖、新区、崇安、南长、北塘所属企业的补贴,由市、区按规定共担。

  第十五条 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资金支出的范围
  (一)管理平台建设及运行。主要包括数据库环境建设和相关软件的开发、安装与测试,必要的服务器、视频设备等硬件设备的购置,机房建设和网络租用,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以及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等。
  (二)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主要包括流通节点追溯系统包括批发、屠宰、零售企业购置的电子结算系统、电子秤、信息采集及传输溯源硬件设备和团体采购企业使用的软件等。
  (三)项目实施费用。主要是为保障项目正常实施而发生的宣传、招标、培训、会议等工作经费,包括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等相关必要费用。
  (四)考核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工作较好的市(县)、区和流通节点企业等的考核奖励等。

  第十六条 申请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补贴资金的程序:
  (一)市场或经营企业根据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
  (二)市商务局牵头对已经实施的企业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进行验收。
  (三)企业根据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商务部门提出企业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际投入资金补贴申请,报送资金投入的证明材料等。经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商务局。
  (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企业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补贴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管理平台相关设备及软件资产,由市商务局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各流通节点企业购置的追溯系统运行配置的软硬件设备,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已经实施的,由市商务局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作为固定资产无偿划拨移交给各企业,由企业负责流通节点追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作用,确保全市肉菜食品安全,每年由市商务局组织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节点企业进行考核管理。对按照规定使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核算品种齐全,体系运行正常,且通过体系核算的肉菜销售额在全市排名列前20名的农贸市场,以及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无锡市流通追溯体系各流通节点运行情况,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各流通节点企业,经查实,按情节轻重给予媒体曝光、全市通报、停业整顿、勒令关闭等方式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和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形成的绩效报告应包括部门(单位)及项目的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目标完成情况的总结,对照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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