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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宁波市第二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国产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2-28

发文字号

浙卫发函[2015]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2-28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宁波市第二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国产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浙卫发函[2015]26号

2015年2月28日

宁波、温州、金华、台州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要求申请配置国产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悉。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市第二医院、瑞安市医学检查中心(中心设在瑞安市人民医院)、浦江县中医院、浙江省台州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国产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

  二、同意苍南金城医院、浦江县天仙骨科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国产临床实用型(1.0T及以下)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

  医疗机构购置国产大型医用设备时,应实行政府采购。各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时,应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品牌产品。在国产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的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中的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必须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进行招标。对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设备不得进行招标。更新配置设备的单位,在新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即刻办理旧设备报废手续,旧设备不得转让其他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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