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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04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2014]2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04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4]224号

2014年8月4日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市局督促辖区内的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含企业集团开办的统一销售本集团所生产的药品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国外进口上述药品的批发企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的要求选定批发企业,填写《报送信息表》(见附件),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处,同时抄报批发企业所在地市局。未备案的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通知》附件所列的药品。

  二、各市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严禁不凭处方销售《通知》附件所列药品;结合省局开展的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邮售等方式直接向个人销售《通知》附件所列药品的行为。

  三、各市局应严格执行本通知及国家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四、《通知》附件所列药品“复方地酚诺酯片”应为“复方地芬诺酯片”;“氯酚待因片”应为“氯芬待因片”。

  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处联系人:肖飞,电话:0203788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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