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全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已基本结束。为总结《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无证经营行为,现就《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局《关于延长药品监督管理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453号)和《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持有的由原医药、卫生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凡未取得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正在进行整改的企业,也要暂停药品经营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快对换证整改企业的复查工作,并于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换证工作,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三、为总结《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3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报我局。内容包括: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总结;
(二)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三)按照《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9号)要求需要上报的数据。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
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数量 分类 |
换证前 | 换证后 | 转为 非法人 企业 |
转为 配送 企业 |
转为 零售 企业 |
转为零 售连锁 企业 |
转为零 售连锁 门店 |
兼并 联合 重组 |
备注 |
1.法人批发企业 | ── | ||||||||
2.非法人批发企业 | ── | ── | |||||||
3.批发配送企业 | ── | ── | ── | ── | |||||
4.零售企业 | ── | ── | ── | ||||||
5.零售连锁企业 | ── | ── | ── | ── | ── | ||||
6.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 ── | ── | ── | ── | ── | ||||
7.委托代理批发企业 | ── | ── | ── |
注:换证中新增的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请填在备注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