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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亚湾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21

发文字号

惠湾办[2012]2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21

颁发部门

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大亚湾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湾办[2012]244号

2012年12月21日

澳头、西区、霞涌街道办,区属有关单位:

  《大亚湾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亚湾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区各办事处应急指挥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通报制度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处置程序
  4.4 紧急处置
  4.5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宣传培训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解释部门
  7.3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惠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Ш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过省内2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Ш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属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政府认定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按照县(区)事故分级管理原则,我区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4 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与处置按《大亚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Ⅳ级(Ⅰ级、Ⅱ级、Ш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管委会成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Ⅰ级、Ⅱ级、Ш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全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总指挥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发生Ⅰ级、Ⅱ级和Ш级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2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宣教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社管局、海洋与渔业分局、工贸局、工商分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大亚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惠州港海关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增加其他相关组成单位。
  2.1.3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发生Ⅰ级、Ⅱ级和Ш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接受国家、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相应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区宣教局:负责组织、协调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区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工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协助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开展的Ⅰ级、Ⅱ级和Ш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理工作。
  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做好事故现场救护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我区食物中毒事故和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调查、标本采集、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工作。不能做出鉴定或检测的,要及时送交上级疾控机构处理。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在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质监、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消费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的Ⅰ级、Ⅱ级和Ш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理工作。
  区社管局:负责组织对由种养环节导致的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起事故的初级农产品的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将有关产品的流向及时通报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对野生动植物引起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会同工商部门追查可疑野生动植物的来源和流向。协助农业部、省农业厅、市农业局开展的Ⅰ级、Ⅱ级和Ш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理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分局:负责组织对由养殖环节导致的Ⅳ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起事故的初级水产品的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将有关产品的流向通报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省海洋与渔业厅、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的Ⅰ级、Ⅱ级和Ш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理工作。
  区工贸局:负责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禽畜屠宰加工、食盐、酒类产品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工商分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在流通环节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区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流通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必要时对可疑食品进行抽检),追查问题食品的流向,并将在流通领域发现的问题食品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区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社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协助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开展的Ⅰ级、Ⅱ级和Ш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理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对涉嫌企业进行监督抽查,控制可疑食品及其生产加工场所,并将抽检结果和问题产品的流向及时通报区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协助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市质监局开展的Ⅰ级、Ⅱ级和Ш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理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开展的Ⅰ级、Ⅱ级和Ш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Ⅳ级(Ⅰ级、Ⅱ级、Ш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区监察局: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造成Ⅳ级(Ⅰ级、Ⅱ级、Ш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惠州港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Ⅳ级(Ⅰ级、Ⅱ级、Ш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大亚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对因进出口食品造成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将问题食品在国内的流向通报区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发生在口岸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广东检验检疫局开展的Ⅰ级、Ⅱ级和Ш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2.1.5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区宣教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Ⅳ级(Ⅰ级、Ⅱ级、Ш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区管委会、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新闻媒体的专访;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随即启动。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
  (1)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宣教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工贸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预防意见;组织协调事发地街道办实施救援工作,督促有关措施落实;由事故发生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医疗救治组
  由区宣教局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综合信息组
  由宣教局组织,负责制订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向市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发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区财政、工贸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物资的保障;
  (5)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部门协调组织,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安全,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2.2 街道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办应当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管辖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街道办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社会事务办公室。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的日常事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部门实施应急预案。
  各街道办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3  信息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区宣教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区社管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区质监局、工商分局、社管局、海洋与渔业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区宣教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区宣教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局、社管局、海洋与渔业分局、工贸局、环保局、惠州港海关、大亚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风险信息互通
  各街道办及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区食安办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食安办和市政府。
  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区有关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
  3.2.3 建立举报制度
  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有关监管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区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研究防控措施。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管委会和市食安办,向区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报告、通报制度
  区宣教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包括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各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区管委会报告,区管委会应当向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街道办和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包括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管委会和区宣教局(食安办)报告,区管委会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包括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报告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10 有关通报
  (1)区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2)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区管委会按照规定上报市政府;
  (4)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做好事故有关情况的综合整理,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Ш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管委会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与此同时,省政府和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市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并迅速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县(区)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按照《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在迅速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的同时,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县(区)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Ш级)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2)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迅速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综合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有部门、应急工作组以及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8)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情况。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区管委会应急响应
  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本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级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事发地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组成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Ⅱ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相关问题的处理指令。市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现场指挥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3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4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5 处置程序
  4.5.1 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在按本预案规定上报的同时,必须作出快速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排除事故隐患,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危害。
  4.5.2 设立现场指挥部
  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现场指挥部由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区管委会负责人任总指挥。对于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区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立即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3 采取应急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部署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开展事故查处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处理组赶赴事发地组织协调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督促有关措施落实。工作组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由区管委会领导带队;
  (2)开展医疗救护
  当发生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时,由宣教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迅速赶赴事发地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或协调有条件的医院收治危重病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救治过程中所需特殊和紧缺药品的供应;
  (3)保障食品供应
  当发生大面积的食品和水源污染,影响到事发地人民群众正常的食品和饮水供应时,紧急启用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它急需的物资、设备,确保食品供应。经贸部门协助做好食品供应的保障工作;
  (4)维护现场秩序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封闭或者限制使用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5)及时发布信息
  区宣教局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事故有关信息。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6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报应急指挥部决定。

  4.7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会同事发街道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逐级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库,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参与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2 医疗保障
  区宣教局应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物质资源调度方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各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6.6 宣教培训
  区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07年9月19日印发的《大亚湾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惠湾办[2007]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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