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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2

发文字号

鲁卫法监发[2007]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2

颁发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卫法监发〔2007〕15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采购索证制度是解决不合格食品的溯源问题,控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进入餐饮流通,把好食品进货第一道关口的关键环节;是发现问题及时溯源,跟踪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蔓延,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必要手段。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和流通市场的逐步规范,餐饮单位在实施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帐等方面均已具备良好的条件。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并组织卫生监督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借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二次现场会的东风,切实抓好餐饮业食品原料索证管理工作。通过不懈的努力,确保年底全省实现“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县城以上城市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目标。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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