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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09-12-02

发文字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9年食字第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2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9年食字第19号

2009年12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依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了审查,有44家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经批准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另有15家企业变更,现予以一并公告(名单见附件)。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各企业应及时做好产品包装标识工作,在产品包装上按规定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需用黑色字体印在QS标志的下方,QS标志式样、尺寸及颜色须按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中有关规定执行。获证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的食品,按照发证范围进行生产并严格进行出厂检验,正确使用QS标志,不得错贴、滥贴。目前没有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一律不得加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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