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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展髋膝关节置换技术及人工关节翻修术的医疗机构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4-07-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1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开展髋膝关节置换技术及人工关节翻修术的医疗机构的公示

2014年7月1日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的通知》(渝卫医[2013]37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我委委托重庆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机构组织对第二批申请开展髋膝关节置换和人工关节翻修两项医疗技术的25家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检查,我委对审核检查结果进行了复审。现将同意开展的医疗机构公示如下:

  同意开展髋膝关节置换技术,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开展膝关节翻修术的机构: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第九人民医院和市中山医院。

  同意开展髋关节置换技术,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开展膝关节置换术的机构:江北区人民医院、永川区人民医院、合川区人民医院、璧山区人民医院、巴南区人民医院、垫江县人民医院、丰都县人民医院、云阳县人民医院、九龙坡区第一中医院、铜梁区中医院、垫江县中医院。

  同意开展髋关节置换技术(不含翻修术)的机构:市第十三人民医院、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九龙坡区第五人民医院、潼南县人民医院、铜梁区人民医院、酉阳县人民医院、奉节县人民医院、永川区中医院、丰都县中医院、重钢总医院、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

  根据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7日),公示期内若有疑义,请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联系人:冯江,联系电话:67794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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