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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6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6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22号

2011年8月16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

  为顺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转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依据原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发布的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 [2007]35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 《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吉人社联字 [2009]25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方案》(吉人社联字 [2010]40号)、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吉人社联字 [2010]42号),以及省编委会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以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 (备案)的各县 (市、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二)管理岗位是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三)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四)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五)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9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七)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设置数量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数量。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一)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六、岗位聘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三)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四)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聘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五)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严格按要求设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经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组织实施
  (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三)岗位设置和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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