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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领域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8

发文字号

沪卫法规[2011]0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领域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卫法规[2011]014号

2011年7月28日

有关区县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各卫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2009年起,本市开展了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通过两年的试点,涌现了一批标准化工作理念较强,并通过加强标准化建设来提高医疗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医疗服务的单位。为扩大试点工作成果,确保此项工作长效有序开展,现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领域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领域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卫生标准化工作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2009年起,本市探索开展了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挖掘出了一批具有标准化工作理念,并致力于通过标准化建设促进管理上水平、服务上台阶的单位。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现就加强医疗卫生领域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标准化试点工作形成覆盖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标准体系。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具有示范性、可推广的有关工作予以提炼,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1至2项地方标准建议稿,发挥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示范作用。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组织实施与工作相关的各级各类规范、标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工作理念,规范服务行为,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竞争力。

  二、工作职责
  (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推荐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制定项目管理的工作制度、设定工作目标,并加强督查考核。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建设主体,应按照要求落实有关工作,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对项目总负责,并要确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三)有关医疗卫生专业标委会秘书处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卫生局委托,协助开展项目的具体管理,包括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研制的标准体系、地方标准进行技术指导。
  (四)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县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县卫生局要为项目的开展提供条件,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项目实施期间,每3至6个月召开项目工作例会,由有关医疗卫生专业标委会秘书处具体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轮流承办。例会内容包括:各项目承担单位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对研制形成的标准体系和地方标准(草案)、立项建议进行研究讨论。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当年示范项目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抄送市卫生局和有关医疗卫生专业标委会秘书处。总结内容包括:示范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工作计划内容包括:目标任务的年度安排、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三)建立督办、验收制度。试点工作期间,有关医疗卫生专业标委会秘书处要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加强工作指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卫生局将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试点期满后,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评估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四)有关地方标准研制工作参照市卫生局地方卫生标准预研制项目管理,研制经费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项补助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经费中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在地方标准研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利益方意见,接受有关医疗卫生专业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指导,并报市卫生局审核,确保标准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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