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中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浙卫发[2014]207号
2014年6月9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你们关于要求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悉。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中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台州恩泽医疗集团)等两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128排及以上、双源CT和能谱成像CT)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二、同意衢州市医学影像检查诊疗中心(中心设在衢州市人民医院)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3.0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更新配置科学研究型(3.0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
三、同意泰顺县人民医院、乐清开发区医院、东阳市花园田氏医院、台州骨伤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更新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
四、同意衢州市人民医院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1台,东阳市人民医院更新配置临床科研型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1台。
五、同意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浙江金华广福肿瘤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各1台,浙江省中医院更新配置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1台。
六、同意奉化市溪口医院、乐清开发区医院、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东阳市花园田氏医院、仙居县人民医院、青田县人民医院、云和县中医院、慈林医院(筹)等9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慈溪市第六人民医院、宁波市北仑区第二人民医院、洞头县人民医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医院、常山县人民医院、舟山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临海市中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更新配置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七、同意开化县程氏中医骨伤医院、温岭松门华信医院、衢州骨伤科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义乌东方医院更新配置临床实用型(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台。
八、同意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新增配置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1台。
九、同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1台。
十、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增配置大孔径CT模拟定位机1台。
十一、不同意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128排及以上、双源CT和能谱成像CT)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台的申请。
十二、不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三门县人民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6排以上、6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的申请;不同意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更新配置临床科研型(16排以上、6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台的申请。
十三、不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的申请。
十四、不同意杭州市肿瘤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吴山院区)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1台的申请。
十五、不同意临安市人民医院、三门县人民医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各1台的申请。
十六、不同意绍兴市中心医院钱清分院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台的申请;不同意余姚惠爱医院新增配置置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台的申请。
十七、撤销浙卫发[2013]258号关于同意慈林医院(筹)新增配置大孔径模拟定位机(16排)1台的批复。
十八、奉化市溪口医院、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东阳花园田氏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在本次批复配置新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原临时配置许可证对应旧设备应即刻办理旧设备报废手续,旧设备不得转让其他单位。
各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时,应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品牌产品。在科学研究型CT、临床科研型CT、科学研究型MRI和LA的招标采购中,国际招标文件中的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必须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进行招标。对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设备不得进行招标。更新配置设备的单位,在新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即刻办理旧设备报废手续,旧设备不得转让其他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