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转发国家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
苏平医协组[2007]5号
2007年5月18日
各市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
为扎实推进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医疗机构执业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部、中央综治办、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意见》。请各地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1号)和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平安医院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平医协组[2007]3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平安医院创建的主要任务。平安医院创建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以及医患矛盾排查调解机制,着力建立减少和有效化解医患纠纷机制,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危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医院安全防范体系和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控制能力,确保医疗机构不发生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多措并举扎实推进我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各地各单位要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加强指导交流、加强试点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督导考核等多种举措,扎实推进我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力争尽快抓出成效。
附件:卫生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
全国卫生系统将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精神,扎实推进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医疗机构执业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卫生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七部门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并决定在全国卫生系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
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增进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须有一个安全、稳定的内、外部环境。当前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环境总体上是比较好的,广大医务工作者爱岗敬业,热心服务患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做出了不懈努力和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个别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不高,甚至发生医疗事故,给患者和家庭造成伤害,还有一些地方医疗纠纷增多,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呈上升趋势,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现象,医患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和理解,医务人员缺乏安全感,不敢采用风险较大的医疗救治技术。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医疗机构管理不到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不健全,治安防范基础设施条件差,群防群控的措施和经费不落实,社会治安防范队伍与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力量没有形成合力。一些大医院出现了倒卖专家号的“号贩子”和以介绍看病、转院等为名进行谋利的“医托”,盗窃、诈骗患者等治安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干扰了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破坏了和谐的医患关系,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完善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着力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对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建立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要坚持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实施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综合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着力建立减少和有效化解医疗纠纷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危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坚持依靠医务人员,依靠人民群众,以医患双方满意为目标,把改善医患关系、提供满意服务贯穿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始终。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涉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诸多因素,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要共同努力,为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创建活动的重点内容。要通过广泛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和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以及医患矛盾排查调解机制,提高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控制能力,确保医疗机构不发生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
医疗机构要把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作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严格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安全用药和医疗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不断提高患者的综合满意度。要完善医疗服务场所防盗窃、防扒窃、防火灾等各种安全防范设施,加强患者在院期间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对患者造成伤害,保护患者在就诊期间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要加强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行政、公安和医院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构建党政领导、专群结合、警民联防的医疗机构治安防控网络,严厉打击破坏医疗秩序、危害医患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要求建立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创建“平安医院”作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越级上访事件,避免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上医院要成立创建“平安医院”领导机构,落实人员,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完善内部治安保卫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患矛盾等引发的医疗纠纷,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公安机关要依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厉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医院场所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适时开展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大力加强医院场所的治安管理。民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号贩子”、“医托”以及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的监督管理。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要作用和主要措施,引导患者正确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理性、客观、公正地对待医疗服务可能出现的风险。
平安医院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纳入各地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创建工作机构。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成立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创建活动的检查和指导。从2007年下半年起,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调研督导组,对二级以上大型医疗机构创建平安医院工作进行调研、指导,总结经验,研究提出“平安医院”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对各地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召开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经验交流会,对在创建活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