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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8-04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通[2014]1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04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限期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公告

粤食药监通[2014]102号

2014年8月4日

  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市伊莱达药业有限公司未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经营药品(核准内容详见下表)。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请广州市伊莱达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

  特此公告。

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
广州市伊莱达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1482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天河北苑1号F栋201室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花都大道杨何路段37号7号厂房南侧


  注:表中标明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的,是指企业应在该地址经营药品而未在该地址经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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