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虹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虹府发[2011]11号
2011年7月29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本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沪府发[2011]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区政府决定建立虹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府办、食药监分局、工商分局、区质监局负责人兼任,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大队)、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工商分局、区质监局、食药监分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食药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食药监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1名、兼职副主任2名,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区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区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区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规范本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职责。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对监管职责界面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裁决建议;指导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三)监督考评职责。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拟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状况的考核;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绩效考核内容。
(四)应急管理职责。完善本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如涉及监管环节职责不清的事项,牵头组织处置;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协调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任务,不取代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相应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四、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区发改委:负责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重点项目。
(三)区商务委:主管食品流通行业。负责酒类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具体由区酒类专卖局承担)和食用盐专营监管。
(四)区建交委:负责区内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五)公安分局:承担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职责,支持、协助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它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六)区财政局: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职责。
(七)区教育局:负责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八)区卫生局:参与食品风险监测;承担传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中病人的医疗救治,开展食物中毒的网络直报、食品安全相关的健康教育;配合搞好样品检验等。
(九)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承担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职责;负责无照占道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区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环境质量的监测。
(十一)区监察局:承担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等有关工作。
(十二)工商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十三)区质监局: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辐照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和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管。
(十四)食药监分局: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或协调有关部门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十五)区政府法制办:参与食品安全执法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
(十六)各街道办事处:承担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对部门监管职责未尽事项,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本区实际协调决定,明确部门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