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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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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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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院
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国家药品抽检工作,着力提高抽检针对性、信息公开及时性和问题处置规范性,加强与检查、监测工作的联动,充分发挥抽检在药品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2016年国家药品抽检结果显示,当前我国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可控,药品质量保持在较高水平。
一、概述
药品抽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监管的需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及其责任主体所采取的抽查检验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掌握、了解一定区域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并探寻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潜在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消除隐患。
国家药品抽检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目前采取“分散抽样,集中检验”的工作模式,即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抽取样品,同一品种样品交由同一药品检验机构集中检验,采取药品标准检验和探索性研究并重的方式,检验所抽取的样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并找出药品在生产投料、工艺处方、质量标准、原辅料使用、说明书和标签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为药品质量提高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图1.国家药品抽检主要工作内容示意图
国家药品抽检品种的遴选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原则包括:使用范围广、用量大的品种;高风险品种;不良反应较集中或投诉举报较多的品种;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标准等有重大提升后亟需进行质量评价的品种;可能存在非法添加、掺杂使假行为,并有相应检验方法或拟建立相应补充检验方法的品种;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有必要进行监督抽检或质量评价的品种;避免对近年抽检过的品种重复抽检,但以往药品监管或抽检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跟踪抽检的品种除外。
2016年国家药品抽检品种共218个,共抽检样品17296批次,样品涉及5225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覆盖了境内全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经4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共检出不合格药品729批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涉事企业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个别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较低、药品质量保障体系有缺陷等问题,依风险等级不同分别开展了飞行检查、风险提示、督促整改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抽检数据分析
(一)抽样情况
2016年国家药品抽检品种共计218个,包括化学药品107个、中成药73个、生物制品9个、药包材5个、药用辅料6个、中药饮片18个,其中国家基本药物品种74个。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抽样单位共抽取样品17296批次,各地区抽样情况见图2。其中,在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各抽取样品2433、11292和3571批次,分别来自1651家药品生产企业、2378家药品经营企业和1196家药品使用单位(见图3)。
图2.2016年国家药品抽检样品来源分布图
(标注:图中数字为各省抽样批次数,颜色由浅到深分别表示抽样批次由低到高)
图3.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样情况
(二)药品制剂抽检数据分析
2016年国家药品抽检工作中,制剂产品共抽检13985 批次,经检验,合格13788批次,不合格197批次,总合格率为98.6%。
1.化学药品
2016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化学药品7562批次,涉及14个剂型;经检验,合格7427批次,不合格135批次(见图4)。
不合格产品所涉及的检验项目包括检查、含量测定和性状三项,不合格产品数量依次为121、31和2批次,分别占全部不合格产品的78.6%、20.1%和1.3%(见图5)。抽检数据显示,检查项不合格情况明显多于含量测定项和性状项不合格。
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分别抽取化学药品1002、4808、1752批次,检出不合格产品6、84、45批次,不合格率分别为0.6%、1.7%、2.6%,占全部不合格产品的比例分别为4.4%、62.2%、33.3%(见图6)。抽检数据显示,经营、使用环节的不合格情况高于生产环节。
抽检数据提示,药品生产企业应切实担负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保障体系,加强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关注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对检查项目等检验指标反映的问题予以深入研究,严格出厂检验;经营、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药品储运要求进行运输、贮存,进行必要的温湿度监测,对于需要低温、阴凉等特殊条件保存的药品予以特别关注。
图4.化学药品各剂型检验信息示意图
图5.化学药品不合格项目分布图
注:某不合格批次产品所涉及的不合格项目可能为多项
图6.化学药品各抽样环节检验信息示意图
2.中成药
2016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中成药6114批次,涉及10个剂型;经检验,合格6053批次,不合格61批次(见图7)。
不合格产品所涉及的检验项目包括含量测定、检查、鉴别和性状四项,不合格产品数量依次为29、28、3和1批次,分别占全部不合格产品的47.5%、45.9%、4.9%和1.6%(见图8)。抽检数据显示,含量测定项和检查项不合格情况明显多于鉴别项和性状项不合格。
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分别抽取中成药497、5162、455批次,检出不合格产品3、54、4批次,不合格率分别为0.6%、1.0%、0.9%,占全部不合格产品的比例分别为4.9%、88.5%、6.6%(见图9)。抽检数据显示,经营、使用环节的不合格情况略高于生产环节。
抽检数据提示,丸剂、胶囊剂等剂型的不合格率较高,提示相关企业应重点关注此类产品,进一步提升质量保障水平;应加强源头控制,严格供应商审计;加强对购入原料药的检验,特别关注含量测定、鉴别、性状等检验项目;严格按照药品GMP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改变处方和生产工艺;做好原料药的储存管理,定期养护,在运输贮存过程中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原料药变质。
图7.中成药各剂型检验信息示意图
图8.中成药不合格项目分布图
图9.中成药各抽样环节检验信息示意图
3.生物制品
2016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生物制品309批次(见图10)。经检验,合格308批次,不合格1批次,为抽取自经营环节的双歧杆菌三联活菌,所有抽检疫苗类产品全部合格(见图11)。抽检数据显示,生物制品合格率处于较高水平,整体质量状况较好。
图10.生物制品各剂型检验信息示意图
图11.生物制品各抽样环节检验信息示意图
4.基本药物
2016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国家基本药物(不含中药饮片)2816批次,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抽取228、1905、683批次。经检验,合格2764批次,不合格52批次,其中生产环节1批次、经营环节28批次、使用环节23批次(见图12)。抽检结果显示,国家基本药物合格率较高,整体质量状况较好。
图12.基本药物各环节检验信息示意图
(三)药包材和药用辅料抽检数据分析
2016 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5个药包材品种353批次,经检验,合格329批次,不合格24批次;抽检6 个药用辅料品种214 批次,经检验,合格207批次,不合格7批次(见图13)。药包材的不合格项目主要为检查、溶出物等项目,药用辅料的不合格项目主要为检查项。抽检结果提示,相关企业应进一步加强GMP 管理,严格保证原辅料质量,注重对生产过程中重要工艺环节的控制,根据自身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企业内控标准,提升产品质量控制水平,并确保样品在运输及储存过程中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储运。
图13.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品种不合格品种示意图
(四)中药饮片专项抽检情况
2016年国家药品抽检组织开展了中药饮片专项抽检,主要针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突出质量问题的品种,围绕相应品种可能存在的违法加工生产,如掺伪、造假、染色、增重、硫熏等问题,开展检验和探索性研究。2016年共抽检白矾、菊花、板蓝根等18个中药饮片2744批次样品。经检验,合格2243批次,不合格501批次(见图14)。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性状、含量测定、二氧化硫残留量、铵盐超标等方面(见图15)。
中药饮片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掺伪问题,例如检出白矾涉嫌硫酸铝铵等铵盐掺伪;二是染色问题,例如用新建检验方法在部分菟丝子样品中检出染色物质柠檬黄;三是残留问题,例如发现板蓝根、当归等中药饮片存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问题。
抽检结果提示有关企业和单位要切实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控制,严格合规生产,关注购进原料药材的质量状况,尤其是染色、掺伪、过度熏硫等问题。
图14.中药饮片专项抽检结果示意图
图15.中药饮片不合格项目分布图
注:某不合格批次产品所涉及的不合格项目可能为多项
(五)探索性研究结果
国家药品抽检中,各药品检验机构在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的同时,针对抽检品种可能存在的风险或问题,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其中,对化学类产品,重点针对含量、有关物质以及药包材与药品相容性等开展探索性研究;对中药类产品,重点开展活性/指标成分的含量测定、鉴别、指纹图谱/特征图谱分析,以及对可能使用掺伪染色药材生产的成方制剂建立检验检测方法、对是否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等开展研究。探索性研究中发现了一些潜在的药品质量风险,主要有:
1.违反工艺制法问题。例如,通过新建方法在清热解毒片、炎可宁片等品种的样品中检出应以提取物投料的原料药的粉末特征,提示可能存在药材原粉替代提取物投料,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的情况。
2.掺伪掺假药材用于成方制剂生产问题。例如,新建沉香化气丸补充检验方法,在部分样品中检出松香酸,可能为用不结香的白木香、其他木材染色添加松香酸冒充沉香造成。
3.包装材料影响产品质量问题。例如,发现部分品种产品的瓶密封性差,致使产品易渗漏和溶剂挥发,影响产品质量;部分品种的内包材选择和内包工艺不当,存在水分渗透的风险,提示相关生产企业应重视包装材料对药品质量影响的研究,保证药品的稳定性。
三、抽检结果应用
药品抽检作为药品监管的重要手段,在发现药品质量风险、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实现科学监管、严格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充分利用药品抽检结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行为,落实寓服务于监管的管理理念,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抽检数据的深度挖掘利用。
一是查控假劣产品。2016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国家药品抽检发现的729批次不合格药品,均第一时间采取了查封扣押、暂停销售使用、要求企业主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其中146批次不合格药品,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研判情况要求相关企业暂停涉事品种的生产,认真排查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整改,确保消除隐患;对上述不合格产品涉及的354家药品生产企业、298家药品经营企业和207家药品使用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通过国家药品抽检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发挥了慑了不法企业、净化药品市场环境的作用。
二是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利用探索性研究发现的涉嫌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不按处方投料等违法违规线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或部署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有关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处罚措施。例如,2016年,有关药品检验机构通过探索性研究,在沉香化气丸、清热解毒片、炎可宁片的部分样品中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线索,通过飞行检查,查实个别企业涉嫌在沉香化气丸中非法添加松香酸类物质、在清热解毒片半成品中擅自添加栀子粉、在炎可宁片中直接使用黄柏原粉投料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关省(区、市)局已收回了涉事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并进一步立案调查。随着检验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检验检查的紧密结合,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和违法冲动得到遏制,质量安全意识逐步增强。
三是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对发现存在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的,通过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研究建立并公开补充检验方法、部署企业自检、专项监督抽检等一系列措施,掌握、排查相关风险,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予以消除。2016年,在中药饮片专项抽检中,发现了部分中药饮片存在较为突出的质量问题,如抽检发现91批次白矾不合格,其中90批次为检查项的铵盐不合格。为保障白矾质量安全,防止发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时部署开展专项检查,针对白矾生产的区域性特点,加强白矾生产、销售等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工、提炼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保证白矾饮片的用药安全和有效。
四是指导企业提升质量保障水平。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药品质量提示函”的形式,对在探索性研究中发现的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包装材料、说明书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反馈给企业,寓服务于监管,指导药品生产企业不断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持续提高药品质量。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围绕提示函和企业排查整改情况,采用专家研判、多部门联席会、约谈企业、风险会商、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经企业排查,大部分问题得到确认,找到了原因并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例如,部分企业根据提示函内容及排查结果提高和完善了相关产品的原料(原药材)内控标准,通过改进生产工艺、严格原辅料控制等措施解决了杂质增加等问题。这一举措进一步促进了药品生产企业落实保障药品质量主体责任。
五是警示公众用药风险。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采用通告形式对检出的不合格药品及时予以公布,警示有关企业和单位,提示公众注意用药安全。同时,区分严重风险问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问题、一般性质量问题等不同情形,在发布抽检信息的同时,分别部署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要求,树立监管部门的权威,强化对不法企业的威慑力。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发布不合格药品通告8个,其中同一企业多批次产品不合格的通告3个、跟踪抽检不合格的通告1个、检出非法添加物质的通告1个、其他一般性检验项目不合格的通告3个。
六是提高社会共治水平。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官网正式上线了国家药品抽检信息查询数据库,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国家药品抽检信息,提高社会共治水平。该数据库涵盖了2016年以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全部国家药品抽检信息,并根据抽检情况及时更新。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媒体等可以通过该数据库查询到已通告药品的产品名称、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名称、通告号等内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还搭建了统一的全国药品抽检信息发布平台,同步发布省级药品抽检结果,实现了全国药品抽检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公众快速、便捷地查询相关信息。
四、结语
2016年国家药品抽检工作顺利完成,检验及研究结果显示当前我国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可控,药品质量保持在较高水平。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继续落实问题导向原则,不断完善药品抽检模式,进一步规范对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加大抽检信息公开力度、强化国家和省级药品抽检的协同,加强检验、检查、监测的联动,不断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小贴士
1.药品抽检历史沿革 1956年,我国首次提出药品计划抽检的概念;1964年,原卫生部第一次制定了国家级年度药品抽检计划并付诸实施;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药品抽检工作的地位;1986年,实行药品质量公报制度;1990年,实行药品抽检收费制度,即抽检药品须由被抽检单位付检验费;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取消了药品抽检收费制度,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这一制度沿用至今。
2.药品标准检验 药品标准检验是指具有检验资质的药品检验机构,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法定检验标准中的检验方法,进行全项目或部分项目的检验,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书的过程。
3.探索性研究 探索性研究是指在国家药品抽检过程中,除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判定药品是否合格之外,针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应用该品种国家药品标准以外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对药品质量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的过程。探索性研究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国家药品计划抽验质量分析指导原则》开展,主要从处方、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材料等方面对可能影响药品内在质量的相关因素进行研究。探索性研究结果不作为判定药品合格与否的依据,可为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水平、加强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4.国家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317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203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要求:国家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国家药品抽检计划加大对基本药物的抽检比例,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进行一次抽验。
5.药品补充检验方法 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药品补充检验方法)适用于有掺杂、掺假嫌疑,且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的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6.检验项目
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
鉴别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系根据反映该药品的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所进行的药物鉴别试验,不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认。
检查项下包括反映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一性与纯度等制备工艺要求等内容;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控制的杂质(如残留溶剂、有关物质等);改变生产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
含量测定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用于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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