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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04-08-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8-10

颁发部门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公告

2004年8月10日

各食品经销企业: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山西省工商局决定在今年下半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对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肉制品、儿童食品、调味品、冷饮、月饼等十二个种类集中整治。整治的范围是食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城乡结合部、农村、社区、边远山区零售食品店、小作坊等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地方。重点整治的内容是开展“六查六看”。即:一查经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对无证照经营依法取缔,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二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举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索票索证和食品备案的义务,看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三查销售者购销台帐,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建立购销台帐,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证明、发货票等。四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标志或应有的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食品包装、标识是否有虚假标示或侵权;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份或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五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仿冒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加强对商标、标识印制的检查。六查问题食品下架退出市场,看处理结果。对不合格食品要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追根朔源,是否及时封存、查扣,按程序销毁处理。其目的是通过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使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为此,就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公告:

  一、不得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不合格食品及失效变质食品。

  二、不得制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食品。

  三、不得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四、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伪造冒用食品产地名称等食品认证标志。

  五、不得销售残次品、等外品或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或对上述食品进行加工、包装。

  六、食品经销企业要建立索票索证、进货查验、购销台帐、场厂(地)挂钩、过期及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等市场准入制度。

  七、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有关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关。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缺斤少称。

  八、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虚假让利等欺诈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对消费者的合理申诉和要求及时处理,不推、不拖、不刁难,更不得无理拒绝。

  十、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工商机关举报,并积极提供产品真假识别及其它与办案相关的协助配合。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在整治工作中按照以上要求,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的依法从轻处罚,对那些屡教不改仍在制售劣质食品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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