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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能量计算请示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6-16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6]3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6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能量计算请示的批复

沪食药监食生[2016]334号

2016年6月16日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能量计算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表2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规定:能量值≤120%标示值。同时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三条“关于标示数值的准确性”中明确: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

  根据GB28050-2011及其问答,你局应当通过核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是否合理,能量值是否符合允许的误差范围,来判定营养标签能量标示数值的准确性。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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