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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现场制、售饮用水备案工作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8-01-1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18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现场制、售饮用水备案工作的批复

2018年1月18日

朝阳区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现场制售饮用水机备案问题的请示》(朝卫字[2017]573号)收悉,经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现依据相关法规规章批复如下:

  根据我市“先照后证”改革精神要求,以及《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京卫监字[2009]143号)有关规定,在我市从事现场制售饮用水生产、销售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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