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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3

发文字号

洛政[2017]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洛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03

颁发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2017]48号

2017年11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加快盐业体制机制创新为目标,坚持依法治盐,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秩序,形成符合国家要求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保证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食盐安全原则。完善食盐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规范食盐质量监测,建立健全食盐质量追溯诚信制度,加快食盐储备体系建设,提升工业盐管理水平,确保全市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碘盐精准供应,维护全市人民食盐安全和身体健康。
  2. 坚持创新发展原则。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组建产销一体企业。深入推进全市食盐流通企业整合重组,打造产销一体、股权多元的盐业企业。实施“互联网+盐业”战略,积极参与面向全国、全省的盐业电子交易平台,促进行业发展。
  3.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坚持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放管并重,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4. 坚持依法治盐原则。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管理方式,履行依法治盐职能,确保食盐供应有序、价格稳定。

  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
  (三)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全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数量为上限,不再核准新增或变相增加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主渠道作用,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销售领域要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批发企业进行销售,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食盐批发企业一律取消食盐代转批中间环节,直达零售终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盐业局)
  (四)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
  1. 自我市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到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维持我市现有盐业监管体制不变,各级盐业主管机构继续履行盐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期间人员和工作费用由各级财政以适当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盐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县[市]及吉利区政府)
  2.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分开。市盐业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盐业局原有执法监督职能由新组建的市盐业执法机构承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领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为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做好深化全市盐业体制改革、盐业行政管理和加强盐业市场执法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编办、盐业局)
  3.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及吉利区盐业市场的监管由所在县级政府负总责,按照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监管体制,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和安全。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和公安、卫计、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卫计委、食药监局、盐业局,各县[市]及吉利区政府)
  4. 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卫计委、食药监局、畜牧局、盐业局)

  三、完善食盐储备制度,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
  (五)取消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河南省确定的食盐供应目录中自主选择购进并在全省范围内销售。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发展电子商务,采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工商局、盐业局)
  (六)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市场自主调节。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盐业局)
  (七)建立工业盐销售制度。上市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质量标准,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做到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禁止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市盐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
  (八)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建立完善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政府储备不低于1个月食盐消费量,食盐批发企业储备不低于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2017年建立食盐政府分级储备制度,在省定我市储备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市、县(市)及吉利区食盐储备量。各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即时监控制度,定期抽查食盐储备情况,确保食盐储备安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盐业局)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九)加快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全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及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及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公示、联合惩戒制度,健全对进入食盐生产与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业和餐饮用盐企业(摊点)、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盐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统一纳入“信用河南”公示系统。拟引入社会资本的食盐批发企业要履行进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序,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我市食盐批发领域。(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畜牧局、盐业局)
  (十)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我市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的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为防止碘挥发和食盐污染,居民和餐饮食用碘盐一律供应小包装食盐,禁止散装食盐上市销售。各级卫计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范围,做好动态监控工作,及时调整碘缺乏病偏远贫困帮扶范围。各县(市)及吉利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偏远贫困地区人口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发展改革、教育、卫计、盐业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增强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盐业局)
  (十一)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全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盐业局)
  (十二)支持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及吉利区政府负责推进本级盐业企业改革工作,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形成产权多元、体制创新、机制转换的良好经营局面。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以资产为纽带,以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为核心,实施生产销售资源整合,组建盐业产销联盟。依托全省盐业全产业链大宗电子交易平台,实施“物联网+盐业”战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盐业局)
  (十三)加强政策支持。深入推进盐业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兼并重组、推动结构调整,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综合运用财政等支持政策促进食盐批发企业减轻负担、降低运行成本,加快盐业企业发展。对2018年达不到国家食盐批发企业标准、不具备发证条件、资不抵债的食盐批发企业,各县(市)及吉利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破产企业人员安置与清产核资工作。严格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动产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盐业局、国资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局、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责任
  (十四)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洛阳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完善配套政策体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及吉利区政府对本地的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队伍稳定、保障有效,竞争有序、监管到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市]及吉利区政府)
  (十五)分步实施改革。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食盐储备、价格干预、偏远贫困地区碘盐财政补贴供应等方面实施办法或政策措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前为改革过渡期,在国家及河南省相关盐业政策法规和配套改革措施生效前,全市各级盐业部门要按照现有的监管体制和职能,完成相关政策清理工作,严格执行现行食盐专营法规政策,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市]及吉利区政府)

  附件1:洛阳市盐业企业脱钩改制方案

  为确保全市食盐批发企业如期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精神,结合洛阳市食盐批发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以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为核心,按照政企、政事双分开原则,剥离食盐批发企业市场监管职能,平稳有序推进食盐批发企业改制改革,建立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培育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盐业企业。

  二、改革目标
  以市场为导向,创新企业体制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的食盐经营管理体制,做大做强做优盐业专营主渠道,培育壮大市场竞争主体,激发盐业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食盐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各项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规实施盐业企业脱钩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积极稳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充分估计、化解改制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认真做好盐业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制定工作预案,稳妥推进改制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三是分级负责。各县(市)及吉利区政府对本区域食盐批发企业改制负总责,牵头制定契合实际的改制方案,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做好企业人员安置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改制工作。

  四、市属盐业企业改制方式
  (一)市盐业总公司先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负责全市食盐批发供应销售,承担食盐储备任务,条件成熟后将国有资产划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以完善公司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部机构,制定规章章程,加强党组织和工会建设。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以资产为纽带,以提高市场竞争力为核心,通过兼并收购、企业重组、参股入股、融合发展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整合行业资源,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积极开拓市场,更新发展理念,实施“互联网+盐业”战略。

  五、市属盐业企业职工安置
  (一)安置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职工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
  (二)安置方式。原则上市属盐业总公司135名职工(含内部退养和待岗41人)全部过渡到改制后的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原企业工龄连续计算)。待新的公司正常运转后,可依据自身经营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分流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加强政策支持
  综合运用现有财政政策支持食盐批发企业减轻负担、降低运行成本,加快食盐批发企业发展;落实政府食盐储备资金、以及偏远贫困地区碘盐财政补贴供应等方面的政策;落实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税收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七、实施进度安排
  1. 准备阶段(2017年3月-2017年7月)。认真学习盐业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形成共识。
  2. 制定方案(2017年8月-2017年9月)。起草《洛阳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
  3. 组织实施(2017年10月-2017年12月)。针对企业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职工安置、人员分流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同时报备上级有关部门。
  4. 企业名称、法人登记(2017年12月底前)。办理新公司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完善公司章程,组建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

  八、加强组织领导
  1. 市里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盐业企业改革工作。各县(市)及吉利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参照市属盐业企业的改制、安置措施,结合各自实际,平稳推进改革改制工作。盐业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改制详细方案的制定、职工安置、注册登记等相关具体工作,针对改革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敏感问题,制定维稳预案,做好职工思想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严格关键环节监管,做好工作协调,保证改制工作顺利实施。
  2. 严肃廉政工作纪律,依规依法搞好资产登记、评估等各项工作,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3. 各级盐业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9月底前市级食盐批发企业编制完成改革改制方案,10月底前县级食盐批发企业编制完成改革改制方案, 12月底前全市盐业企业实现政企分开。

  附件2:洛阳市盐业市场应急储备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应急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完备的应急食盐储备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食盐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应急食盐储备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食盐安全和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为目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食盐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准备充足,及时到位。
  (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原则。应急食盐储备要紧密结合全市实际,统筹规划,统一调配,资源共享;针对自然灾害和价格波动确定食盐储备,先急后缓,保证重点。
  (三)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原则。洛阳市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具有食盐循环承储能力的其他企业负责储备食盐的仓储管理和正常轮换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洛阳市应急食盐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储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做好全市应急食盐储备工作。其职责是:研究建立全市应急食盐储备工作机制,确定全市应急食盐资金及应急食盐储备的品种、数量等,监督检查全市食盐储备情况,统筹全市应急食盐的使用调配,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请求支援等。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信息化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整理应急食盐储备和管理情况;做好食盐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发布;根据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调整食盐品种和数量,保障市场需求;建立应急食盐储备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数据;检查相关单位应急食盐储备情况,指导、监督各县(市)及吉利区政府和承储企业做好食盐储备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审核应急食盐储备费用开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协调、调用突发事件应急食盐等。

  第三章  储备种类及任务

  第五条 按照河南省政府核定的食盐储备量,全市按照分级储备原则动态储备1个月平均销量的食盐2550吨,其中市区676吨、偃师市313吨、孟津县216吨、新安县180吨、宜阳县225吨、伊川县267吨、汝阳县160吨、嵩县200吨、洛宁县167吨、栾川县120吨、吉利区26吨。储备盐种类以普通平价碘盐为主,原则上选择各辖区承储企业的主营品种。
  积极指导各承储企业储备1个月平均销量的工业盐600吨。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完成各自工作任务。各县(市)及吉利区食盐应急储备工作小组参照执行。具体分工如下:
  工信部门:承担食盐储备行政管理责任,负责协调全市食盐的政府储备工作和紧急调度;牵头负责食盐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应急食盐储备纳入全市发展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食盐储备需要分级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应急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负责按规定向上级政府上报信息,负责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
  市、县(市)、吉利区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盐动态储存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储备盐的市场投放等事宜。
  提倡全市用盐企业、超市、农贸市场和居民家庭,根据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储备基本的救援食盐和生活必需品。

  第四章  储备方式与资金保障

  第七条 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应急食盐储备方式,努力实现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企业储备相结合。

  第八条 工信部门与储备企业签订政府食盐储备委托承储协议书,规定企业保持一个月的消费量储备,确保随时供应。

  第九条 应急食盐储备及更新所需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分级安排所需资金。

  第五章  食盐管理及调用

  第十条 应急食盐的日常管理由各级承储企业自行管理。应急食盐使用后应尽快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有专人管理储备食盐,对食盐储备情况登记注册,建立储备食盐动态数据库,每季度末月28日前将相关储备数据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盐业管理办公室统一汇总备案。

  第十二条 应急食盐调用根据“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一般情况下,在保证政府食盐储备数量的前提下,各级承储企业可根据季节和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律予以流转循环。凡是从食盐储备中调用食盐,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食盐承储企业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或管理办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在本单位适时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 食盐承储企业如果出现管理不规范或者经营风险等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委托其他有存储能力的承储企业从事食盐储备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洛阳市盐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确保改革过渡期全市食盐市场安全,根据国家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食盐安全理念,加强盐产品批发、销售等环节监管,强化执法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强化盐政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努力消除食盐安全隐患,提升监管效果,确保改革过渡期间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二、加强食盐市场经营行为监管
  (一)规范食盐批发企业证照管理
  2018年12月31日国家及省相关盐业政策法规和配套改革措施生效前为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除已取得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外,不允许其他各类企业在洛阳市境内从事食盐生产和批发业务。各县(市)及吉利区工商部门不再对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核发包含食盐生产、批发等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已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食盐批发”、“食盐生产”的,要核实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资质。对无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盐业部门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馈,工商部门应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盐业、工商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集中公示名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规范食盐批发企业市场行为
  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和原料盐生产食盐;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食盐零售、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销售食盐。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

  三、强化跨区域经营食盐监管
  2017年1月1日后,现有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到洛阳市开展跨省食盐经营业务,以及河南省内各市、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洛阳市开展省内跨区食盐经营,必须严格约束其经营行为:
  (一)开展跨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在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自营也可以委托省内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经营,严禁向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流通企业或个人销售食盐。
  (二)跨省经营的食盐必须符合河南省食盐加碘浓度规定,并进入河南省食盐安全电子追溯体系后方可销售,严禁在我市销售碘浓度不合格的加碘食盐。
  (三)各食盐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加强自律,切实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对于制假售假或者为制假售假提供便利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自建物流和第三方物流从事食盐配送业务的企业必须是合法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具有食盐物流配送资格,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载明“道路货物运输”“仓储业”或“物流配送”等经营范围、应当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有自有的运输工具和仓库、应当具有履行配送合同切实做好食盐配送服务的能力。
  (五)核查配送合同,监督配送过程。各级盐业部门要认真检查食盐批发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食盐物流配送合同的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核实合同双方的相关资质,防止利用虚假合同配送食盐。“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只能配送不得销售,在配送食盐时,应当出具食盐批发企业的物流配送委托书和销售发票等单据,不能以物流名义实施批发销售、以配代销或名配实销、转卖转批食盐等违法违规行为。物流配送委托书应注明配送食盐名称、规格、数量,配送起止地点,发货单位名称(公章),收货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销售发票的食盐名称、规格、数量、发货单位、收货单位或个人必须与配送单据相对应,发现不一致、或收货方不明确的,暂停配送,责令改正。
  (六)实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食盐安全可追溯。查验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食盐进货票据,核查增值税发票、符合规定的其他销售票据,两种票据均应盖有相对应的食盐批发企业公(红)章,以保证食盐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加强工业盐生产、销售监管力度
  各工业盐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工业盐生产销售记录、购销台账,保存完整的生产、购销记录。各级盐业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盐生产销售记录和购销台账的检查,严防工业用盐冲销食盐市场。对于不按要求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和购销台账或记录不全、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书面警告,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作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计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严格盐产品标识管理
  严格落实《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包装标识的管理,袋装工业盐要按照GB/T5462-2015标准的规定,在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商标、生产单位、标准编号以及禁止食用字样。对生产、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盐业部门要进行书面警告,警告无效的,依法处理。

  六、加强餐饮、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用盐监管
  各级盐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用盐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对将工业盐、工业副产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渔业用盐等用于餐饮、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各级食药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盐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盐业部门,并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七、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盐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国家相关盐业法规,加强盐业市场监管工作。同时,多渠道开展盐业政策宣传,公开曝光大案要案,为全市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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