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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2

发文字号

苏卫办应急[2011]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2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应急[2011]11号

2011年6月2日

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厅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7号)现已正式开始实施。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解决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医疗机构迫切需要的抢救费用支付问题,充分体现政府对公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关爱,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密切医患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省救助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申请、垫付、审核及基金拨付工作。目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在省内各市、县分别成立市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和区、县救助基金受理网点,并已开通96019咨询服务热线。

  为确保救助基金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结算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民生工程,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即将出台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全面掌握相关政策,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向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做好宣导、解释工作,共同维护救助基金安全、平稳、高效运行。

  (二)医疗机构应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确保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7]175号)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措施要坚持及时、必要、合理的原则,不得因受害人未支付抢救费用而拖延救治。

  (三)规范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做好抢救费用分割工作。医疗机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当地救助基金受理网点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要如实提供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必需的材料,尤其要根据垫付申请的要求做好抢救费用清单及发票的分割工作。
  经救助基金管理人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收到同意垫付告知书后,应出具相应的发票原件给救助基金管理人。要坚决杜绝虚报抢救费用或提供虚假证明现象。

  (四)加强72小时以外抢救费用的审核,严格把握审核标准。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承担抢救任务的卫生系统内医疗机构需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非卫生系统内(如部队、高校等)医疗机构需报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72小时以外抢救费用的审核标准。需明确界定抢救是对危重的伤员采取迅速及时的救治手段以挽救生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紧急救护。对于“持续性植物状态(PVS)”或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超72小时以外的持续抢救,垫付审核标准应控制在合计120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五)建立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人的沟通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及相应的区县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的联系,密切配合、层层对接,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明确专门处室及人员,分工负责。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救助基金管理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受害人的病案资料及费用台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充分体现政府对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关爱和救助。

  联系人:张寄宁025-836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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