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29

发文字号

陕卫监督发[2016]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2-29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卫监督发[2016]22号

2016年2月29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主要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认真做好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许可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在批准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加强对拟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查,避免医疗资源浪费,确保每区(县)至少有一家医疗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对受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申请资料组织技术审查与现场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资质批准证书即将到期等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机构向原批准机关提交变更或延续申请,对资质批准证书到期不申请延续或工作条件不能达到要求的机构,省级卫生计生委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原批准证书予以注销。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按照相关要求,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和职业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应当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否则不得开展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技术优势,认真组织相关培训工作。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人员和岗位职责落实以及培训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全省职业卫生监督督查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抽查;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超出批准资质范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原《陕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到期时,应当提出职业病诊断资质延续申请。如拟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申请。从2016年开始,我省将对职业病诊断资质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分类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精神,原“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为适应新形势下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结合职业病诊断工作特点,我委将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分专业培训和考核,对合格人员统一颁发《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