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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10-10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2007]6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沪食药监食〔2007〕693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深入开展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推进市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实施,现就集中行动阶段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10月25日前,完成告知承诺

  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做到“四个全面”,即组织全面培训、开展全面告知、落实全面自查、实施全面承诺。

  10月26日-11月25日,开展检查整改

  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检查和指导,提出整改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示范街,基本完成工作目标。

  11月26日-12月10日,进行阶段小结

  汇总情况,总结经验,组织检查验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要成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加强统一领导、制定阶段目标、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开展督查、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分局应于2007年10月15日前成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上报市局。


 


  工作要求

  1、全面落实告知与承诺。2007年10月20日前,各分局对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全面告知本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要求和重点,发放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收“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告知书”,要求其开展自查,张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通告”,向社会和政府监管作出食品安全的承诺书。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要组织连锁超市卖场(包括连锁便利店)总部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向超市卖场总部发放《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告知书(超市卖场)》,要求总部组织开展对门店的自查,督促门店建立食品进货验收台账,达到专项整治的要求,向社会和政府监管作出食品安全的承诺书。

  2、全面开展培训与自查。2007年10月25日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组织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按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告知书》和自查表的要求,开展自查,凡是达不到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求的,提出具体整改计划,并在12月10日前达到要求;向分局提交《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承诺书》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

  3、全面建立索证验货与台账制度。从2007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建立商品供货单位资质档案;启用全市统一的、分类进货台账,如实、全面记录进货食品的相关信息。

  5、全面落实备案制度。对尚不符合《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要求的,但达到基本食品卫生要求的小型集体食堂和村食杂店实行备案登记表制度。

  4、积极推进示范街区建设。2007年11月25日前,各分局要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工商、经委和城管等部门,有重点地培育和建立2-3条市容市貌较好、中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相对较多、全部达标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示范街区。

  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各分局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食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助做好培训、告知、承诺、自查、台账等工作;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超市卖场、食品商店和食杂店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严惩违法者

  各分局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通过报刊、网络、有线电视、宣传单片和横幅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农村、学校、工地、企业,大力宣传本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意义、目标要求和工作要求。发挥舆论监督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食品安全、支持监管工作、关注企业诚信的良好氛围。对经整改仍达不到专项整治要求的、或不愿意整改的,依据《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触犯刑法的,要依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1、关于台账的使用。对于已建立食品进货验收台账,或采取电子台账,且记录内容符合本次专项整治要求的,可以继续延用原有纸质或电子台账。尚未建立食品进货验收台账,或记录内容不符合本次专项整治要求的,一律使用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台账,台账记录从2007年10月1日起补填。监制台账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向印制单位购买。台账记录要保留2年以上。

  2、关于材料收集整理。各分局在本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注重收集整理有关文件、资料、会议、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等书面和音像资料,以便于反映本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的措施和成效,便于总结和验收。

  3、关于有关材料的样式

  本次专项整治的通告、自查表、卫生制度、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市局统一印制;告知书和承诺书由分局根据市局样张印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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