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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重点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30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发[2016]2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30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重点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任务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16]251号

2016年12月30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重点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明确综合监督执法任务,依据《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重点林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全面承担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任务,开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中规定的综合监督执法工作。

  二、国有重点林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要进一步明确监督执法任务,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卫生计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三、国有重点林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主动与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沟通,共同理清执法边界,避免产生执法盲区、交叉执法等现象。在此过程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国有重点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有关被监督单位档案移交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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