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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规范》的,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

2002-01-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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