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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沪医保待遇发〔2023〕17 号
其他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23-06-27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区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委,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健全上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8号),为规范和完善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现就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要求
2023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市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保人员购买时,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使用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同时购买器械耗材和药品的,器械耗材先于药品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结算。
二、器械耗材范围
遵循市民常用、需求度高、安全性好、适用性强的原则,确定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范围,并实施动态调整。本通知所确定的购买范围,仅适用于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使用和结算,不涉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调整或扩展。
三、规范有序销售
各定点零售药店应合理定价、明码标价、按需销售,为参保人提供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确保销售行为规范有序。同时,定点零售药店应落实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参保人员合法合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四、加强综合管理
医保部门做好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结算。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医疗器械以及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耗材的质量安全监管。商务部门加强对药品流通行业的指导。
五、其他
(一)本通知实施后,原根据《关于试行个人账户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用口罩费用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2〕23 号)、《关于切实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2〕17 号),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用口罩及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原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牵头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定点零售药店规范销售,积极推荐购买范围并解释好各类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具体内涵。
(三)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参照执行。
附件: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范围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6月23日
附件
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范围
注:上述范围内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具体内涵,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沪医保待遇发〔2023〕17号-关于使用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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