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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1

发文字号

沪人社规[2018]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1-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36号

2018年11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为保证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等护理服务的顺利实施,规范相关服务流程,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

  一、适用范围和服务对象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为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过程中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服务对象,是指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至六级,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的本市长护险参保人员。

  二、护理服务时间和频次
  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以下简称“评估等级”)确定每周上门服务的最低服务频次,原则上,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3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5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7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7次。社区居家照护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养老机构照护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按入住天数计算服务时间。

  三、护理服务流程
  对于申请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对象,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将其信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知提供社区居家照护的相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在确认评估报告有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护理服务。
  对于申请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对象,区医保中心将其信息通过信息系统通知提供养老机构照护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在确认评估报告有效后的1个工作日内为其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护理服务;对于尚未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的先后顺序,接受服务对象入住。
  (一)制定服务计划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根据评估等级,按照长护险护理服务的有关规定,由执业护士、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或具备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初步制定服务计划,并指定护理服务人员当面向服务对象或家属征询意见。首次征询意见的护理服务人员必须是服务计划制订者本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建立护理质量控制小组,并由护理质量控制小组集体讨论,结合征询意见,确定服务计划,形成《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计划表》(附件1)。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将服务计划、提供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代码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二)安排护理服务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确定服务计划后,安排有资质的护理服务人员按服务计划实施护理服务,并由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签字认可。原则上对同一服务对象,护理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

  四、服务确认和护理访护
  服务对象在接受护理服务后,护理服务人员应如实填写护理记录,并由服务对象确认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相关信息。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按月(自然月,下同)汇总形成《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确认报告》(附件2),并于次月1日至5日(遇国定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区医保中心提交,作为长护险服务费用结算的依据。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定期安排工作经验丰富的护理服务人员询问服务对象,依据护理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项目客观记录访护评价,形成《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访护评价报告》(附件3),并录入信息系统。

  五、护理评价结果处理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组织质量控制小组,按照长护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护理服务人员执行服务计划的情况以及护理访护评价结果,对护理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出现考核不合格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及时更换护理服务人员,加强服务技能等培训。

  六、服务计划的变更
  经状态评估、期末评估,服务对象的评估等级有变化的,区医保中心应出具《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支付待遇变更的通知》(附件4),并通过信息系统通知相应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参照相关流程重新制定新的服务计划,安排护理服务人员提供服务。
  服务对象因病情或身体机能发生轻微变化、未经状态评估,或经状态评估后护理需求等级未发生变化,须调整原服务计划的,护理服务人员应及时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由护理质量控制小组审核确认后方可对原服务计划进行变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将变更后的服务计划录入信息系统后,护理服务人员方可按变更后的服务计划提供护理服务。

  七、护理机构的变更
  服务对象因本人需要(限居住地变更)或与提供护理服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商后,可以申请变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提出变更申请前,应先完成与原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费用结算,并由原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应操作。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接受由其他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转入的服务对象时,应确认该服务对象的评估有效期及原服务计划,做好与原护理服务的衔接。

  八、护理服务暂停
  服务对象因患病住院、外出等原因,需暂停护理服务的,应及时告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助填写,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暂停(或终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说明》(附件5)。
  对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对象因上述等原因,需要暂停护理服务,未主动说明的,护理服务人员发现后,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书面报告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并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助填写,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暂停(或终止)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说明》(附件5)。
  评估有效期内暂停原因消除的,服务对象可向原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恢复服务。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区医保中心同意后,可继续为服务对象提供护理服务。
  服务对象因住院暂停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护理服务,出院后仍需护理服务但评估有效期已满的,应重新申请评估。
  暂停护理服务期间,评估有效期不予顺延。

  九、护理服务终止
  服务对象因到外省市、国外定居或因病去世等原因终止服务的,或其评估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提出期末评估的,其长护险服务支付待遇终止。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上报《暂停(或终止)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说明》(附件5)。

  十、其他
  (一)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其相关医疗服务仍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的定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参照定点养老机构标准执行。

  十一、试行日期
  本规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59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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