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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西省新增医保目录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02

发文字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7]6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0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江西省新增医保目录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7]650号

2007年7月2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中标价格调查、华东片区会议讨论协调、制定价格预案,网上公示等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新增医保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自主降价,但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医院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本次公布药品的价格为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目前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低40%执行,其他剂型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低30%执行。

  三、在药品招标采购中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按经批准后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附表中注栏内标明企业名称的,所列价格为原研制、专利或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同一通用名药品不区分盐基、酸根的价格;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

  五、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自行作价销售,必须报我委下达价格后方可销售。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商价处)报告,以便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过去公布、公示的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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