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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05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安[2013]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05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津食药监安[2013]115号

2013年4月5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2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境外制药厂商电子监管代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严格遵照该文件要求,做好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的工作。

  各监管单位、部门要将进口药品纳入本级药品电子监管监督实施工作范围,与日常监管、GMP检查、GSP检查等相结合,加强对企业药品电子监管执行情况的检查,特别是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核注核销;同时积极利用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在线检查辖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或违法违规情况立即处理。有关监管单位、部门要按照国家局文件明确的时限和工作要求做好对电子监管药品品种的进口备案审查。市局年内将加强对全市药品电子监管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

  请登陆(https//fbya64373b0e8716406d9454f58a2ce198da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WS01/CL0844/78215.html)国家局网站下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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