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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对驻区部队官兵、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进一步做好对驻区部队官兵、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4年12月28日

各区属卫生计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沪民优发[2008]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静安区卫生计生系统拥军优属工作,确保静安区的驻区部队官兵、优抚对象在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享受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一、对象范围
  驻区部队官兵、本区户籍现役军人及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本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籍老退伍军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试)退役人员。

  二、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内容
  (一)医疗保障
  区属医疗机构和卫生单位按政策对上述对象及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就医实行“三优”(优惠、优先、优质)服务,在门诊开设军人及优抚对象优先窗口,在各服务窗口设立挂号、就诊、化验、付费、取药、住院优先标识,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区中心医院每年为优抚对象免费健康体检,体检项目采用菜单模式,建立健康档案。
  区老年医院优先提供康复治疗等医疗服务。
  (二)服务保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居住在本区现役军人家属、优抚对象、军休老干部优先建立家庭病床,优先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和社区医生上门联系制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舒缓疗护病房。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健康宣教和卫生知识讲座、优先为60岁以上军休老干部免费接种肺炎疫苗、优先为军属提供免费国家计划免疫服务。
  区牙病防治所优先提供免费口腔检查、牙病防治知识讲座等。
  区妇幼保健所优先为军属提供免费0-6岁儿童保健咨询和妇科咨询。
  区精神卫生中心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进军营活动、定期提供心理健康宣教及免费的心理咨询服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负责“绿苗工程”项目的具体落实,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服务,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实施生殖健康促进,扶助部队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确保部队官兵和家属优先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科学育儿指导、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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