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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修订《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25

发文字号

苏卫办疾控[2009]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2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修订《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09]14号

2009年5月25日

  2008年7月,我厅印发了《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苏卫办疾控[2008]21号,以下简称《方案》)。近一年来,无锡、苏州两市卫生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该《方案》,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近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对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进一步强化太湖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确保以太湖水为饮用水源地区居民饮水安全,根据2008年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情况,结合专家意见,现对《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作如下修订:

  一、管网末梢水监测点设置:《方案》原定按每5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在无锡市和苏州市分别设置40-50个监测点,现改为在无锡市和苏州市分别设置20个管网末梢水监测点,由无锡市、苏州市卫生局根据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增压供水等情况,选取监测点。

  二、水质全分析监测频率由每年2、5、8月调整为每年2、8月。

  三、水质常规监测指标中的“亚硝酸盐氮”调整为“硝酸盐”。

  四、水质常规监测频率中,每年的蓝藻暴发期监测频率调整为无锡市、苏州市均为每2周一次。蓝藻暴发期的时间范围由无锡市、苏州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五、应急监测内容调整为:当发生水源水污染事件后,由无锡市、苏州市卫生局根据有关应急处置方案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关键敏感指标进行监测。

  六、无锡、苏州两市卫生部门应在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的同时,组织开展水性疾病监测工作,包括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和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等,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评估体系。

  七、如有条件,无锡、苏州两市卫生部门可以开展水源水水质检测,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共享水质监测资料,为有效防控水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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