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京卫家庭字[2015]1号
2015年3月27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这些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当前社会中抵御风险最弱、最需要政府与社会真正重视、真情关心、真心理解、真诚扶助的困难群体。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为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本市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60元、2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500元。
(二)建立特殊群体保险制度。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研究建立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综合保险制度,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利益。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四)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照护服务。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有条件的乡镇、村可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支出。
(六)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提供医学咨询、优生指导、孕期保健等服务,帮助其实现再生育。卫生计生部门全程代办生育服务证件。
(七)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通绿色通道。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就医方便措施,建立转诊绿色通道。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发生危急重病时,各区县区域医疗中心及以下医疗机构,应优先安排接诊。对于在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就诊的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根据病情需要在医联体内应优先安排层级转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八)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积极引导建立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扶助工作。支持专业机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心理干预和辅导。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完善“心灵家园”基地,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互助组织,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搭建相互关怀抚慰、自我服务管理的平台。
建立长期性、专业化社区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服务。鼓励大学生、部队官兵等青年群体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结为国策亲戚,提供亲情抚慰和精神慰藉。
(九)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优先配租、配售范围。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并对制度实施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掌握本地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情况,建档立册、动态维护,指导居(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成员,要确保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要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责任,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