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
闽经贸消费[2013]800号
2013年11月11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商贸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福建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八项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实施。
福建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八项措施
生物医药产业是集公益性、战略性、竞争性为一体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新兴产业。为了加快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生物医药产业体系,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医药企业开拓市场
积极争取我省研发生产的3类及以上化学药品、6类及以上中药和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纳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和国家医疗保险目录;支持我省自主研发生产的国家1、2类新药,增补进入省医保用药目录;对福建省医保目录内的本省生产的药品品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本省企业生产的独家品种、地方特色品种、重点品种已纳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版)的,未纳入的剂型、规格,可优先增补纳入省增补品种目录;本省企业生产的独家品种、地方特色品种、重点品种未纳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及剂型、规格,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增补纳入省增补品种目录;使用本地原始创新大型医疗设备的诊疗项目,优先列为医保报销项目。
鼓励省内医疗机构在科学、合理、安全用药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使用我省生产的新药和医疗器械新产品及独家品种;支持错过全省集中采购的药监部门新批的我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新建企业投产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在不高于同类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招标入围价的情况下,挂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对本省生产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招标采购入围目录,供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
督促和鼓励本省医疗机构提高采购本省医药产品的比例,并纳入医疗机构的目标管理,对采购本省产品金额占其采购总金额比例高的医疗机构,在安排财政性卫生行政事业经费时给予倾斜优惠。
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生物医药产业链延伸
紧跟世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前沿,发挥福建对外开放的各种有利条件,以医药骨干企业和名优产品为龙头,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生物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链配套发展为主线,加强医药原料生产、药物新剂型及新型医疗器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产品检测、产品包装、物流配送、市场营销、人才培训、信息传导、医药储备产业体系建设,延伸生物医药产业链,提高生物医药产业质量和效益,增强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生物医药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活力。
三、引进和培育一批大型生物医药集团企业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改制、重组等形式,在我省创建大型生物医药集团企业。鼓励国内外大型药品生产企业、专家、专利拥有者进入省内投资创业,在土地供应、金融服务、行政审批、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进入我省新投资的世界前20强制药跨国公司和国内前10强制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每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每年给予30%~40%奖励;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上述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还返给县(市、区)。
四、支持一批新药开发生产
加大医药研发投入力度,加快医药科研成果转化,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化学新药和新型制剂、现代中药、先进医疗器械,鼓励推动海洋药物研发和产业化。省级各有关职能部门用足、用好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已经完成临床研究和已获得新药证书的创新药物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对被列为生物制品、化药、中药1类,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被列为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化药和中药2类,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被列为化药3类、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3类和中药3-6类,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加强生物医药研发能力和公共平台建设
整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科研资源,加强生物药物作用靶点及筛选模型、干细胞工程和基因工程等与新药研发前沿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支持建设若干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工程(重点)实验室、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博士后工作站等新药研发平台。进一步加强我省药用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库、海西新药创制中心、药理与药效研究中心、药物非临床安全评价中心、临床研究机构、药品检验检测、医疗器械检测、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科研设备共享网络等医药产业公共平台建设,加强开发若干创新药物和一批临床用量大的专利到期药物。
对我省医药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的省级以上科技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额达500万元;对我省生物医药企业购买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的重大项目,按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阶段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达2000万元。
六、加快现代医药流通体系建设
积极推动莆田亚太健康产业城、海峡数字医疗器械总部MALL等医药大型项目建设,培育2-3个全省性或区域性药品流通企业(集团),构建面向全球、辐射亚太、沟通海峡两岸大型药品物流园区和大型药品物流配送中心,积极发展药品网上电子商务,引导大中型骨干药品流通企业向城市居民社区和农村村镇延伸药品销售与配送网络。
加强医药储备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各类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省财政增加医药储备专项资金,支持省级医药储备库改造,提高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对非专项储备品种过期失效的,进行适时核销。属国家、省级储备药品的品种,由承担该品种国家、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配送。
七、落实生物医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举的药用植物免征增值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生物医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物医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2015年12月31日前生物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培养与引进生物医药领军人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可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医药创业创新人才,符合引进人才条件与范围的,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0]2号文)、《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文)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培养的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人才优惠政策。
本政策措施扶持的生物医药产业,涵盖生物技术药物、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化学药和医药流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