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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01年全国执业药师工作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1-09-11

发文字号

药监人函[2001]53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精神,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执业药师工作,加强工作交流与沟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思路,部署任务,积极发挥执业药师在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及药品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经研究,定于10月下旬在上海召开2001年全国执业药师工作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总结一年来执业药师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思路。  

 (二)贯彻落实《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71号)、《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49)及执业药师的相关政策。  

 (三)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方面的工作经验和体会。  

 (四)介绍赴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团组情况;介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的有关工作情况。  

 (五)面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实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出台及我国加入 WTO日程的日益临近,研讨新形势新任务对执业药师工作的要求及对策,研究部署下一步的工作任务。  

 (六)实地参观考察。

  二、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长,请大会交流的单位准备交流材料一式70份带至会上。

  三、会议承办单位及时间、地点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承办。
  会议时间:2001年10月29日至31日,10月28日报到。
  会议地点:上海,具体会议地点将另行通知。
  联 系 人:谢敏强  电 话:021—63876221
  请将会议回执于2001年10月10日以前邮寄或传真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邮政编码:100810
  联 系 人:李丽锦
  联系电话:68313344—0403,0413
  传 真:8838373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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