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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01

颁发部门

甘肃省卫健委

正文内容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80号)》,切实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及信息收集工作,避免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观察时出现聚集性疫情,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工作

本省密切接触者不得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县级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集中隔离观察点,将辖区内所有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包括辖区内密切接触者及外省协查的密切接触者。各地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疫情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已经出现家庭聚集性病例的地区要高度重视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二、充分发挥基层相关机构在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工作中的作用

县级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集中医学观察工作,安排部署集中医学观察点,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辖区街道、社区及乡镇政府主导实施,承担辖区所有密切接触者的集中安置等工作。若密切接触者拒不配合集中医学观察,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集中隔离措施;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集中医学观察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及技术指导,严防集中医学观察点交叉感染的发生。

三、规范开展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一)严格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的选择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选择下风向,相对偏远,交通便利区域;距人口密集区较远(至少大于500米)、相对独立的场所。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

(二)完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部设施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部根据需要进行分区,分为生活区、物质保障供应区和医务室等,分区标识要明确。医务室要配备医护人员并24小时值守。医护人员进入隔离者房间时,应按照二级防护标准进行个人防护。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要保证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应具备通风条件,并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实施。

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消毒1.5小时后,总余氯量10mg/L。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

(三)规范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集中医学观察时间为14天,医学观察期间为单人单间,每日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

要求给每一名密接配备“五个一”(一支体温计、一瓶消毒液、一本宣传册、一个口罩、一张表格),并教会被隔离人员体温测量方法(距离2米以上),每日早晚由被隔离人员自行测量体温后,通过手机短信或视频等方式向集中隔离点医务人员报告自身健康情况,医务人员尽量避免直接接触隔离者。相关人员确需进入隔离者房间时,应按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尽量缩短滞留时间。

如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出现以下任何症状: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疼等),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诊治。

医学观察期满时,密切接触者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若疑似病例被排除,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也相继解除。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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