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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爱卫办关于印发《2014年黑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22

发文字号

黑卫爱发[2014]1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2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爱卫办关于印发《2014年黑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卫爱发[2014]128号

2014年8月22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爱卫办,项目县(市、区)卫生局、爱卫办,省疾控中心:

  为做好2014年全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掌握饮用水水质卫生现状及其变化趋势,保障饮用水安全,省卫生计生委、爱卫办组织制定了《2014年黑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工作。

  附:2014年黑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掌握饮用水水质卫生现状及其变化趋势,保障饮用水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2014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656号)要求,特制定2014年黑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地(市)、64个县(市)及部分涉农城区。

  二、监测点设置
  在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县(县级市、林区)城区和至少60%的乡镇辖区设置监测点。哈尔滨市设60个监测点,其余12个地市各设50个监测点,县(县级市)城区设6个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除涵盖城区内全部的市政供水外,还应包括自建供水。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
  每个监测乡镇(含所辖村)设2~4个监测点(1个工程应设置2个监测点,即出厂水和末梢水各算1个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应优先选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类型,其次是其它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此外,在每个县选择2所采用自备供水的学校检测末梢水。
  中央财政对水质监测进行补助,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该任务安排基础上增加监测点。监测任务和资金安排附后。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基本情况调查。监测城市(县、农村)饮用水状况、供水单位、监测点等基本信息调查。
  (二)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级以上城市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氨氮及可能存在风险的指标监测,其中对市政供水丰水期出厂水进行水质指标全分析(放射性指标和“两虫”指标不要求),各地市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非常规指标可以统筹协调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县级城区和乡镇辖区对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和氨氮指标进行监测,各县区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常规指标可以统筹协调地市疾控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各监测点于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次。
  (三)水质监测能力调查。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调查。

  四、结果报告
  (一)各地要将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枯水期和丰水期网络直报时限为10月20日, 水质监测能力调查数据直报期限为11月20日,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二)各地应当及时分析本辖区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并将监测信息报告地方政府,通报水利、建设等相关部门。

  五、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培训、技术指导与分析总结,并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爱卫办。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地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监测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工作。各地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辖区内水样采集、实验室检测、现场卫生学调查、监测结果上报和数据审核等工作。

  附件5:农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6: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略)

  附件7:农村监测点情况和水质结果报告表(略)

  附件8:饮用水放射性监测报告表(略)

  附件9: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情况报告表(略)

  附件10:全省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和资金安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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