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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北京乐土医学检验所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6-13

发文字号

京卫医[2016]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3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北京乐土医学检验所的批复

京卫医[2016]88号

2016年6月13日

昌平区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设置北京乐土医学检验所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并组织专家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创新乐土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设置该医疗机构。

  二、该机构定名为“北京乐土医学检验所”;
  类别:医学检验所;
  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
  选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生命园路8号院一区15号楼3层306;
  投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
  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三、涉及医疗机构建筑布局、医疗用房使用、污水污物
  医疗废物处理等问题,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北京创新乐土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办理完有关该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本批复自动失效。

  六、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时,你委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现场验收,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该医疗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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