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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药监局关于上报2009年度农村用药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2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09]6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药监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药监局关于上报2009年度农村用药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09]676号

2009年10月22日

沪食药监流通[2009]676号

浦东、南汇、奉贤、松江、闵行、金山、青浦、嘉定、宝山、崇明分局:

  鉴于本市农村卫生室用药用械已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各分局在结合辖区新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两网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成效,请各分局按照“农村用药安全监管工作总结提纲”(见附件),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总结电子版报流通管理处hehuaiqing@smd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农村用药安全监管工作总结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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