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06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07]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0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7〕59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规范本市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一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发生同源慢性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3例及以上的,或慢性职业病死亡1例及以上的为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按本通知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二、职责分工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接报单位,其职责:一是负责做好事件的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告知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二是会同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合开展现场调查,必要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指导。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于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实行分工合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事件报告等工作;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现场控制、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工作。调查时,双方应做好沟通和协调,避免重复调查、重复采样,样品检验结果、调查处理资料等应共享。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做好事件处置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报告制度  当发生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其他接收病人诊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同一用人单位一个月内发生3例以上(含3例)10例以下同源慢性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而无死亡病例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电话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告知同级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同一用人单位一个月内发生10例以上(含10例)同源慢性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或有慢性职业病死亡病例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同时告知同级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报后应及时告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四、处理要求  发生3例以上(含3例)10例以下同源慢性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各自职责,在接报后立即联合开展调查和处理,3天内将事件初步调查处理情况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1周内,联合出具事件的调查报告,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发生10例以上(含10例)同源慢性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或有慢性职业病死亡病例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报后,应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与处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共同参与,并在3天内将事件初步调查情况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市卫生局。在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后3天内,联合出具事件的调查报告,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市卫生局。
  发生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用人单位和接收病人诊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全力配合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事件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处置工作。
  为及时掌握慢性职业病的发病情况,首次接诊慢性职业病或疑似慢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后应当立即向病人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职业病发病情况;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及时互通辖区内慢性职业病的相关信息,每月交换职业病报告及其监督管理信息,共同做好个例慢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按照《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