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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7-05

发文字号

佛医保[2019]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佛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7-05

颁发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佛医保[2019]78号

2019年7月5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医疗保障局各区分局: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4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19年起,我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按照我市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开通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绿色通道”,允许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最迟不超过每年9月底缴纳到参保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各级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确认身份信息同时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鉴于机构改革期间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能划转还在沟通协调,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2019年间各区对重点救助对象资助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和支出按原渠道管理。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禅城、顺德、高明、三水区由区社保局申请财政补贴,南海区由区民政局申请财政补贴;孤儿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区民政局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支出渠道改变后由市医保局另文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1年。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参照本通知执行。我市原有政策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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