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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第二次药品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6

发文字号

津社保办发[2018]3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16

颁发部门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第二次药品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社保办发[2018]309号

2018年11月16日

各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社局工作部署,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05号,以下简称《执行通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号,以下简称《对接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医保药品经办管理实际,现就开展2018年第二次药品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属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第二次信息采集品种表》(以下简称“2018年第二次药品信息采集品种表”,见附件1),同时列入《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2.08.01版)》的药品,列入本次信息采集范围。

  二、填报要求
  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应能够保障市场供应,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真实准确填报药品信息,并承诺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可按照不高于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二)企业填报药品的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暨2018年11月全国省级采购平台发生实际采购行为的最低价格(以下简称“全国最低采购价”);如11月份无采购价格,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最近月份全国最低采购价。

  三、填报内容
  (一)资质信息:企业通过查询《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2.08.01版)》,填写药品注册信息序列号带入药品信息,并确认带入的药品信息和关联的目录名称、目录剂型等信息与药品实际情况一致,同时填写集中采购形式。
  (二)供应情况:企业需填报药品在2018年11月的全国最低采购价(如11月份无采购价格,填写最近月份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和发生采购的省份,以及天津供应价格(指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可向定点医疗机构保障供应的价格,含配送费用)等信息。尚未在省级采购平台发生采购行为的药品填写“未发生”。

  四、填报时间和方式
  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30日,相关药品企业登陆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fbyab94f9fa6d5664e968a8f656567d198a7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wsba,简称“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通过“申请医保支付”功能模块,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申请表》,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有关事项
  (一)企业因未在填报期限内完成信息填报或未按规定填报信息,导致无法参加后续工作,由企业承担相应后果。
  (二)企业填报的药品相关政策信息、对接时间及对接结果,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三)信息采集工作全程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采集范围及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监督。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填报期间在医疗保险结算中心2楼业务大厅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并开通咨询电话(经办咨询电话:15022593781、022-88271355;软件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23392429,23319343,23319243)。咨询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
  (五)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相关操作文件可通过“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互动论坛功能模块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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