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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9

发文字号

沪卫计中管[2017]0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09

颁发部门

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中管[2017]011号

2017年8月9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医疗技术操作,预防和控制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事件的发生,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2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负责指导和督促所辖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将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纳入各级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体系,并加强日常管理、评估和考核。上海市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将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纳入相关专业质控工作框架。

  二、认真做好指南相关培训工作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应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于2017年底前完成对提供中医医疗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的全员培训,确保人人了解和掌握《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要求。同时,市卫生计生委将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纳入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内容。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服务监管处。联系人:管红叶,联系电话:23117922。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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