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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蓟县人民医院与蓟县妇幼保健院整合后妇幼医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5

发文字号

津卫妇[2009]3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5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蓟县人民医院与蓟县妇幼保健院整合后妇幼医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卫妇[2009]310号

2009年6月25日

蓟县卫生局:

  根据你局请示,经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你局将蓟县妇幼保健院临床部分并入蓟县人民医院管理的请示,并以市卫生局《关于同意蓟县人民医院与蓟县妇幼保健院整合的批复》(津卫医函[2009]251号)进行了批复。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认真执行依法行医有关规定,以确保群众医疗安全,现就蓟县人民医院与蓟县妇幼保健院整合后的妇幼、医政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加强管理,蓟县人民医院停止以蓟县妇幼保健院的名义开展临床业务。

  二、新成立的蓟县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在新址未改造完成前,可暂于现址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待迁入新址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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