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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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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4-12-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为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完善医疗护理制度,更好满足患者全面、全程、优质的护理服务需求,减轻群众住院陪护负担,现就推进我区“无陪护”病房(区)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坚持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完善医疗护理制度,减轻群众住院陪护负担有关要求,在全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无陪护”病房(区)试点,建立患者住院“无陪护”相关服务规范、运行和保障机制,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形成一支由护士和医疗护理员组成的护理从业人员队伍,深化医疗护理员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四化建设”,实现护理服务水平与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及患者的多样化需求相匹配,试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满意度逐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协同。
强化政府办医责任,坚持“三医协同”改革,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医疗机构推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将开展“无陪护”病房(区)试点工作与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结合,增强各项政策的叠加效应。
(二)创新模式、规范服务。
建立分级分类管理的创新护理体系,试点医疗机构可由医疗机构或陪护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患者住院期间全程生活照护等服务由医疗护理员提供,减少非医务人员在病区和医疗机构内的流动,降低院内感染风险,营造安静、安全、舒适的诊疗环境,切实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三)分类指导、完善体系。
借鉴国内“无陪护”服务成功经验,明确医疗护理员在医疗机构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区情的医疗护理员培训体系和院内管理制度,通过系统、规范、持续的培训、监管和绩效考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专职医疗护理员队伍,促进医疗护理员培训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三、试点范围
已纳入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的15家试点医院。鼓励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积极申报试点,由自治区、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择优确定。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管理机制。
1.建立组织管理体系。各试点医疗机构要成立“无陪护”病房(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由护理部直接或协调管理医疗护理员队伍。建立“无陪护”病房(区)管理制度、考核评价标准,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流程。
2.建设医疗护理员队伍。“无陪护”服务医疗护理员由试点医疗机构采用自聘(或劳务派遣)或者进驻陪护服务机构派遣的方式配备,人员数量应以满足患者住院期间生活照护服务需求为标准。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科室特点、病种分布、患者病情、护士队伍配备以及工作量等,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探索医疗护理员配备标准,建立医疗护理员人力资源配置和弹性调配制度,优先保障“无陪护”病房(区)的人力配备,满足临床护理和“无陪护”照护服务需求。医疗护理员应统一着装和标识,鼓励自聘(或劳务派遣)的医疗护理员制服参照护士制服并按护士着装规范管理。
3.规范医疗护理员服务。各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培训及规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医疗护理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探索建立服务标准,切实保证服务质量。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协助为患者(不包括危重症患者、新生儿)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中的部分照顾性工作(如助餐、助洁、助浴等),不得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不得替代护士工作。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员可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
4.强化医疗护理员培训。试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员应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和《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接受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完善医疗护理员院内培训制度,对医疗护理员,特别是对拟安排在“无陪护”试点病房工作的医疗护理员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的岗前培训,加强基本操作、基本技能和专科岗位等技能培训,强化职业道德、职业守则等职业素质培训。
5.实行定期考核评估。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定期考核管理制度要求,完善“无陪护”病房(区)管理制度、考核评价标准。护理部要定期对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及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医疗护理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培训情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考核评估,不断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完善支付机制。
1.基本医保政策保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员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收费的同时,加收该项目费用。免陪照护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免陪照护服务属于非诊疗性质的服务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患者或其家属需自费承担相关服务费用。
2.市场化费用支付。患者家庭知情同意自主选择由进驻医疗机构的陪护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价格标准按照市场化方式形成,由患者或其家属与陪护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并自费承担相关服务费用,费用由陪护服务机构收取。
(三)合理推进试点工作。
1.合理确定试点病区。试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患者生活自理能力低、对陪护服务需求较大的病房(区)开展试点。坚持在按标准配齐配足试点病区护士和医疗护理员的前提下启动试点工作。试点病区应将接受“无陪护”服务的患者安排在相对集中的病房内统一管理,还应预留出病房用于收治不接受“无陪护”服务的患者。“无陪护”服务试点工作须坚持知情同意、自主选择的原则,不能通过强制、暗示等方式推行“无陪护”服务。试点初期,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宣传解释工作,逐步提高对“无陪护”病房(区)的接受程度,扩大试点范围。
2.加强试点病区管理。试点病区要加强探视和陪护人员管理。探索门禁管理或专人管理方式,减少陪护人员,建立保卫、医务、护理、院感、后勤等部门联动合作机制,为患者营造安全、安静、有序的住院环境,提高患者和家属“无陪护”获得感。
3.加强与陪护服务机构的协调。试点医疗机构要积极与进驻的陪护服务机构就试点工作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无陪护”试点工作要求、双方职责等,针对人员变动、患者投诉等情形制定应对措施,并建立定期协商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与试点要求保持一致。
五、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24年11月底前)。
按照《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试点方案》,继续组织做好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优先为拟开展“无陪护”病房(区)试点工作的医疗机构培训医疗护理员。自治区、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于2024年11月22日前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无陪护”病房(区)试点申报工作,并于2024年11月底前确定试点名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12月起)。
1.各试点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无陪护”病房(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有序推进试点工作,逐步提高医疗机构“无陪护”病房(区)或病床比例。制定《医疗护理员工作职责》、《“无陪护”病房(区)管理制度》、《“无陪护”病房(区)考核评价标准》、《医疗护理员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表》等推荐文本和制度规范,并将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试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适时公布“无陪护”病房(区)试点工作进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持续开展医疗护理员技能培训,鼓励培训人员获取相应资质,加强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医保部门研究制定免陪照护服务收费政策,并做好与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衔接。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5年12月)。
1.各试点医疗机构对“无陪护”病房(区)建设进行评估、总结。
2.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对本地区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体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
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各试点医疗机构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深化,择优冠以“无陪护”示范病区、示范医院,研究出台加强“无陪护”病房(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在全区稳步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试点工作作为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落实惠民便民措施的重要任务,完善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和保障机制,促进“无陪护”服务可持续健康发展。各部门统筹做好各项试点工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指导和督促试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护理员和“无陪护”病房(区)的使用和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指导开展创建工作,并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全区医疗护理员培训。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开展“无陪护”病房(区)建设的重要性,明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方位宣传“无陪护”病房(区)试点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试点医疗机构要早行动、早见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在岗医疗护理员的政策宣讲,落实医疗护理员培训,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三)加强监督指导。
各试点医疗机构专职管理人员要深入病房(区),发现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评估,确保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调研、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试点医院,督促其限期整改,确保“无陪护”病房(区)管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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