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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局部用药安全性研究

发布日期

2003-06-2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CDE电子刊物

正文内容
关于局部用药安全性研究
            审评四部 陈晓媛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申报资料项目21和说明中第19条规定:局部用药应当报送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自从新法规实施以来,我们在已有国家标准药的审评过程中发现,由于对上述法规中关于局部用药安全性试验要求的理解存在不一致,报送资料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如应该进行局部用药安全性试验却未进行,或者虽进行但项目不全面,或者方法不够可靠等。因此有必要就该问题作一解释:
  一般来讲,对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由于采用处方(尤其辅料)工艺的不同,可能导致局部用药安全性差异,因此同样要求进行局部用药安全性试验。局部用药除按所属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还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即提供与其用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具体如下:
1. 如为静脉给药,应当提供血管用药安全性试验,包括血管刺激性试验、全身过敏性试验、溶血性试验;
2. 如为肌肉注射给药,应提供肌肉刺激性试验、全身过敏性试验;
3. 如给药途径既包括静脉给药又包括肌肉给药,则应提供血管刺激性试验、肌肉刺激性试验、全身过敏性试验、溶血性试验;
4. 如为皮肤外用药,应提供皮肤刺激性试验、皮肤过敏性试验;有些受试验物若其化学结构或某些组分(包括药物和赋形剂)同文献报道有  光敏作用者应当进行光敏毒性试验;
5. 滴鼻剂及吸入剂应当进行鼻黏膜刺激性试验;
6. 口腔局部用药应当进行口腔黏膜刺激性试验;
7. 眼用制剂应当进行眼刺激性试验;
8. 直肠阴道用药应当进行腔道黏膜刺激试验;
9. 如局部用药需吸收起全身作用的,需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上述试验一般应当采用公认的常规的方法进行,如采用新的方法,应当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其合理性。
  除明确要求外,一般给药途径和给药浓度应当与临床推荐用法用量相同,便于据此判断可能的临床用药结果。
  以上为一般性原则,对于特殊情况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能保证安全有效用药为准。
类别:审评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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