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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南平市第三医院等5所医疗机构增设戒毒治疗科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08-07

发文字号

闽卫政法函[2017]4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0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南平市第三医院等5所医疗机构增设戒毒治疗科的批复

闽卫政法函[2017]499号

2017年8月7日

南平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申请在南平市第三医院等5所医疗机构设置戒毒治疗科的请示》(南卫[2017]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戒毒管理条例》《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60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南平市第三医院、延平区精神病院、邵武市精神病防治院、武夷山市洋庄乡卫生院(武夷山市洋庄精神病防治站)、建瓯市精神病院等5所医院增设戒毒治疗科。

  请你委按照国家戒毒医疗科的标准组织现场验收,合格后由上述5所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设“戒毒医疗服务”登记手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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