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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天津河西东方医院口腔门诊部开展口腔种植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12-11

发文字号

津卫医政函[2014]2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1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天津河西东方医院口腔门诊部开展口腔种植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的批复

津卫医政函[2014]206号

2014年12月11日

河西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天津河西东方医院口腔门诊部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津西卫医[2014]193号)收悉。受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经天津市医师协会组织专家对河西东方医院口腔门诊部申报开展的部分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现场审核,允许河西东方医院口腔门诊部准入的相关医疗技术名单如下:

  口腔种植技术

  河西东方医院口腔门诊部需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市卫生计生委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同时,要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13]3号)要求,如期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应用第二类医疗技术的病例病案号,加强规范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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