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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9

发文字号

甘价商[2007]3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20

颁发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甘价商[2007]309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 287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发现实际购销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要及时报告我局。

  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自2007年11月20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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