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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3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4]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31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65号

2014年12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极少数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对其接受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从而鼓励医疗机构及时有效救治急危重伤患者,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本市针对困难群体建立的医疗救助保底政策,是对现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要坚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与鼓励社会慈善医疗、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相结合,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与鼓励社会捐赠相结合,坚持医疗机构依法承担应急救治义务和给予经费补助相结合。
  (三)工作要求。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承担应急救治义务,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要求,对急重危伤、需要急救的患者无条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应急救治应坚持及时、有效、合理的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对于在救治过程中需要转诊的患者,应根据其病情,按照就近、合理的原则,及时组织转诊,确保生命安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市财政局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进行捐赠。
  (三)基金管理。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慈善性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由其按照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对基金进行管理。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和支付
  (一)基金申请。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应急救治后,患者无力支付应急救治费用,但存在明确责任人或可通过工伤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医疗资金、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其他支付渠道解决的,患者或医疗机构应先向相关责任人或其他支付渠道申请支付。无上述渠道或通过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医疗机构可依规定定期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经费补助。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将确认无法追回的应急救治费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提交患者身份状况、救治摘要及诊断证明、急救费用清单、其他支付渠道的申报及支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金审核。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应急救助经费补助申请,对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治行为及相关费用进行审核;在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民政、公安等部门的协助下,对患者是否有支付能力或存在其他支付渠道,其他渠道是否已按规定支付费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对医疗行为及费用进行重点审核。
  (三)基金支付。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申请的医疗机构拨付补助经费;从受理申请到支付补助款或确认不予补助,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应急救助任务重、资金垫支压力大的医疗机构,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可参照上一年度实际发生费用,采用年初先预拨、定期结算、多退少补的形式,向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证明有负担能力患者的应急救治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捐赠人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和医学、财务、法律专家等各界人士参加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管理使用、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结余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经费补助申请,或无原因、不及时按规定拨付补助经费,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对于骗取、套取应急救助基金的医疗机构,除向其追回补助资金外,由市卫生计生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对于骗取、套取应急救助基金的患者,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其追偿欠费,并将所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五、组织保障
  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建立市疾病应急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统筹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责任分工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制定市疾病应急救助补助标准、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和支付能力确认的规范与流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协助市财政局制定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遴选、确定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其开展业务。协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相关患者身份或支付能力。监督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应急救治义务,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套取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确定基金的筹集规模、补助方式与标准。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市疾病应急救助补助标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协助市卫生计生委遴选、确定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其开展业务。负责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政府投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运行费用,对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和支付能力确认的规范与流程。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相关患者身份和支付能力。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拨付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和支付能力确认的规范与流程。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相关患者身份和支付能力。督促协调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拨付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和支付能力确认的规范与流程。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相关患者身份和支付能力。督促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参保患者的应急救治费用。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区县政府:组织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核实被救助对象是否属于新农合参保对象并按规定支付应由新农合支付的应急救治费用;加强对医疗机构履行应急救治义务的日常监督。

  医疗机构: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应急救治义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治工作。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内控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主动核销应急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经费补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有关部门协助下核查欠费患者的身份、支付能力和其他支付渠道等基础信息;按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医疗机构;向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预拨周转金;向有支付能力的患者或其他支付渠道追回应急救治费用;向发生突出问题的医疗机构追回被骗取、套取的应急救助资金;做好社会捐赠资金募集及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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