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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07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安[2005]3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07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05]302号

2005年7月7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盐酸克伦特罗属蛋白同化制剂,各市局药通过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辖区内非药品生产企业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情况,督促有关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目前已按兴奋剂管理的盐酸克伦特罗原料及制剂生产企业(见附件1),各市局要结合药品生产日常监管,加大其销售流向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督查,规范其生产行为。
  为进一步掌握盐酸克伦特罗生产管理状况,请相关市局在现场督查基础上报填《盐酸克伦特罗生产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二、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规定,凡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符合相关条件。各市局要结合药品经营日常监管,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销售流向、经营条件及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督查,规范其经营行为。
  为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目录见2005年兴奋剂目录公告,苏食药监安转[2005]27号)经营资格批准准备工作,请各市局在盐酸克伦特罗经营管理督查基础上填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

  三、各市局要积极发挥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抓手”作用,密切联系农业、工商业等食品监管相关部门,及时掌握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相关信息,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生产、经营及使用管理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养生猪事件的发生。

  对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行为,应按《反兴奋剂条例》和药品监管相关法规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进行处罚。

  请各市局将盐酸克伦特罗生产、经营专项检查情况及生产、经营调查汇总表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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