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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30

发文字号

吉食药监食[200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30

颁发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

吉食药监食[2009]4号

2009年6月30日

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

  为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组织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我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 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
  (二)餐饮消费行政处罚等情况;
  (三)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餐饮消费环节培训情况;
  (四)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餐饮消费环节)监督机构能力;
  (五)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餐饮消费环节)检验机构能力;
  (六)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
  (七) 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
  (八) 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二、工作分工
  (一)餐饮业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培训情况、监督机构能力及检验机构能力等前五项摸底调查工作由各市(洲)、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调查结果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同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局除外)。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等摸底调查工作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可到厅审批办核对。调查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按照附件4或附件5的要求开展自身监督机构或检验机构能力调查。调查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以上摸底调查工作要求7月10前全部完成,并按要求报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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